为推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标志着我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覆盖,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是继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后,省委、省政府为加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新举措。
《指导意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采取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所在市、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后,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保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一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符合城镇居民收入较低、不稳定的特点。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按600元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40元,多缴多补。
在我省经济欠发达、财政拮据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特别关心残疾人,《指导意见》规定: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者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随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全省将有近30万城镇残疾人享受到养老保险补贴优惠政策,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元,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其他人员需按规定参保缴费,符合领取条件时,按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养老金待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为落实《指导意见》,省残联近日向各市残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残联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残疾人的参保工作,特别是要制订好对残疾人更加优惠的政策规定,使城镇残疾人充分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